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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所二[2007]29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地税所二[2007]29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7]29号

全文有效

2007-12-0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国税总局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本市今年采用无碳复写形式印制,一式二联,由纳税人一次填写完成。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一式二联)上加盖申报受理印章。其中,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第二联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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