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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地[1989]24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09-29 沪税地[1989]2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废止或失效的条款:补充意见部分。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税地[1989]24号

全文失效

1989-04-21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32号《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办理:

一、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32号规定只适用于民航机场用地,不适用其他企业内的机场用地,对上海飞机制造厂的机场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军用机场按照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如江湾、龙华等军用机场出租给企事业单位作堆场的,这部分出租场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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