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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政二[1988]184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税政二[1988]184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8]184号

全文失效

1988-11-23

  现将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沪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仍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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