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沪财税[2015]36号
全文有效
2015-05-1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7〕44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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