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沪财税〔2015〕35号
全文有效
2015-05-0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43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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