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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地[1993]79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09-29 沪税地[1993]79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沪税地[1993]79号

全文有效

1993-06-26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文件有关精神,经市领导同意:从1993年4月1日起,本市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由原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款的2%提高为3%,提高计征率后,征收范围、办法及使用管理规定,仍按原办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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