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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计[2007]4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加入本市网上电子申报税款划转业务的通知

09-29 沪国税计[2007]4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加入本市网上电子申报税款划转业务的通知

沪国税计[2007]42号

全文失效

2007-11-26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为了进一步推动网上电子申报纳税工作的开展,提高本市税款解缴的电子化程度,为郊区(县)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现将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加入本市网上电子申报纳税划转业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设有银行结算账户的,均可办理网上电子申报税款划转业务。

  二、有关协议签定等业务处理事项按《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纳税人网上电子申报纳税的通知》(上海银发[2007]125号)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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