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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发[2006]144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09-29 晋国税发[2006]144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6]14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必须签定委托代征协议,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委托代征协议、委托代征证书式样及使用说明详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统一税收征管文书式样的通知》(晋国税发[2006]142号)。

  二、根据省财专办《山西专员办关于印发〈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的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驻晋监[2006]60号)要求,各单位要于次年1月5日前向省局(财务管理处)上报《山西省国税系统“三代”手续费情况表》(附后),表中内容填写至县级国家税务局。

  附件略。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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