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山西  >  长国税函[2006]175号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大系统数据整合后流转税有关业务流程和操作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

长国税函[2006]175号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大系统数据整合后流转税有关业务流程和操作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

09-29 长国税函[2006]175号 我要评论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大系统数据整合后流转税有关业务流程和操作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

长国税函[2006]17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三大主体应用数据整合完成后的业务操作,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发售、出口退税等流转税业务流程、软件操作相关规定调整如下,具体操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一、业务流程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申请。新开业纳税人或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同时按照规定提供申请资料,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可同时提出防伪税控资格申请和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暂认定或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正式认定需提供申请报告、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暂认定或辅导期内的财务会计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受理。综合服务岗收到申请后,应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审核无误的将认定申请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

  3、调查审核。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岗根据纳税人申请认定类型进行实地调查,制作实地核查报告。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后,不符合转正条件的,可以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资料和核查报告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后,将所有申请认定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流转税管理岗。

  4、审批。综合业务部门流转税管理岗对适用政策的准确性、程序的法定性进行审核,对有疑点的提请部门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深入实地进行复查,审核无误的经负责人复审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属于个体工商户的,需逐级传递至省局终审(个体加油站报市局)。

  5、违章处理。对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通知纳税人办理认定;纳税人在限期内仍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通知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通知综合服务岗进行税种登记变更。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

  1、提请。对在日常管理、税务检查、资格年审、注销税务登记等工作中认定需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填写《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据、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调查。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岗进行调查确认,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转综合业务部门流转税管理岗。

  3、审批。综合业务部门流转税管理岗审核并经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4、后续处理。综合业务部门流转税管理岗作如下处理:

  (1)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回已发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2)通知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并督促纳税人进行相关的申报、报税和税款清算,并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缴销有关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按规定逐级上缴;

  (3)通知发票发售岗缴销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4)通知综合服务岗变更税种登记。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

  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执行“先申报纳税(抄税)后售票”和“限量限额、验旧购新”等制度。除发售发票时只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发售并写入企业IC卡外,其余业务流程暂不变化。

  (四)出口退税管理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三条增加一段: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资料报市局退税管理机关审批后,转交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窗口人员,据以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其余事项仍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软件操作流程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操作

  1、按照[管理服务-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的顺序进入综合征管软件文书受理模块,受理成功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文书申请信息区。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防伪税控资格以及最高开票限额认定操作。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月认定,次月享受资格”的规定,经研究,暂定为当月手工审批,次月按小规模申报后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和稽核系统,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补录未同步信息。认定生效日期选择为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的当月1日。

  2、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对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先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通过文书审批模块的《防伪税控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进行审批,然后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发行子系统中发放防伪税控设备。综合征管软件自动将一般纳税人基本档案信息传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操作人员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手工录入未同步信息及需要补充的信息。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应当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先核定纳税人发票经办人信息,再通过待批文书模块先进行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申请审批,最后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的申请审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输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数量、最高限额等相关信息应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二)一般纳税人取消操作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取消资格或跨区迁移的,应当首先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注销报税、注销发行,收缴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相应操作。如果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未进行注销发行或注销发行未成功,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取消时将提示该纳税人在防伪税控系统中的未办事宜,对没有办理结束的,不应注销。

  2、按照[管理服务-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的顺序进入综合征管软件文书受理模块,受理成功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文书申请信息区。进行一般纳税人取消操作处理。

  3、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先通过[证件状态管理]模块缴销已经发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否则文书销号时系统提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件未收缴,请先收缴证件”。

  4、对于撤并税务机关不需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如果需要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改变其防伪税控发行机关,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变更后的发行机关与原发行机关使用的发行金税卡级次相同,这种情况只需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变更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中的发行机关即可;第二种情况变更后的发行机关与原发行机关使用的发行金税卡级次不同,这种情况首先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变更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中的发行机关,再进行重新发行即可。

  5、对于撤并税务机关不需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如果不涉及防伪税控发行机关变更,只涉及报税机关变更,在综合征管软件改变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后,该信息将同步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自动修改其报税机关。

  6、具有出口退税资格的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当首先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注销报税、注销发行,收缴相应设备,同时文书传送退税部门,由退税部门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注销操作,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先取消出口退税资格,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操作

  1、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时,综合征管软件可自动连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IC卡的同步发售,发票发售人员不需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做二次发售,事先也不需要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做发票入库操作。

  2、对于纳税辅导期内当月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25份并再次购买的纳税人,应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完成抄税处理,并根据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销售额,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按照4%计算并预缴税款后,税务机关才能再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务机关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或企业IC卡发生故障等问题而进行的发票撤消和回退等操作时,应在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和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相应操作。发票发售人员处理退票业务时,需要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完成发票退回和发票上缴两项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完成发票发售退票操作即可,不需进行退库处理。

  (四)注意事项

  1、在认定为“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需要填写“认定期限起止”,“有效期起”不得小于系统当月1日。

  2、“认定期限”:暂认定一般纳税人一般为一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最少为6个月,认定正式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时间应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时的有效期起时间,不录入有效期止。

  3、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期满后,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期满,未办理转正的,次月暂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但不允许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正式认定申请,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下一申报期申报前,完成审批手续。例如:某一般纳税人2005年5月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到期,在2005年5月提出正式认定申请,税务机关需在2005年6月底之前完成正式认定审批。如果没有进行审批或没有批准,7月征期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5、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受理过程中,系统会自动检查纳税人税种核定信息,即是否为增值税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完成后,发票管理环节才可以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种核定;征收环节才可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录入增值税申报表。

  6、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文书销号后,自销号日期起,发票发售环节即认为该纳税人已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在征收环节,则从文书销号日期的次月仍按一般纳税人申报。

  三、本通知中新变更的业务流程和软件操作事项均自三大系统数据整合完成后执行,具体时间以市局信息中心通知为准(请各单位及时查看长治国税网站“本站通知”),通知中未尽事宜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此件不另发纸制文件)

  二○○六年七月三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