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事项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通知
并地税发[2006]9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首办负责制》、《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制》已经2006年6月30日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保证“两制”贯彻落实到位,各单位要把贯彻执行首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分解,层层细化,落实到岗,落实到人,确保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有人做、有人抓、有人管。要将“两制”的贯彻落实工作置于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进程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建立和健全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务必抓出显著的成效。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对本单位贯彻落实情况亲自督查、亲自过问,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调研,听取基层单位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同时实地检查“两制”贯彻落实情况,确保基层地税部门的岗位职责要求、业务工作流程、征收管理措施与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管理衔接,从而保障好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成功实施。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首办负责制》、《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制》以及相关内容,要教育干部职工认真领会“两制”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反思在税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贯彻“两制”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通过学习,要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在全系统推行“两制”,其核心就是要重塑我们税务部门的权力观念,重构我们地税干部的价值追求,重建我们执法办事的岗责体系和业务流程。各单位必须以“两制”推行为契机,努力做到“跳出税收看税收”,实现观念突破、工作突破和形象突破,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服务作用,认真做好服务我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这篇大文章。
三、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1、拓宽渠道,加强宣传。为保障“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实施效应,各单位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使纳税人及早、全面了解“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要广泛利用版面、网络、媒体等各种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要通过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使干部职工尽快熟悉这两个制度,吃透“两制”精神,掌握“两制”内涵,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深刻地感受到地税部门为纳税人优质服务、真诚办事的实际行动。
2、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为保障“两制”内容落实到位,各单位在省市局出台“两制”相关配套制度后,要组织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税收工作实际,建立一套以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为核心的、完善的制度体系,从而在制度和机制上为“两制”的实施提供保障。
3、细化内容,确保实效。对照《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涉税限时办结制项目表》,市局结合《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善税收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的实施方案》(并地税办发〔2002〕42号)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涉税限时办结制项目表》,其中“受理部门”一栏,市局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到了税务所或管理科,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尽量做到明确到岗;“办理事项须提供资料”一栏,市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的有关税收政策,对涉税办理事项所需资料种类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力求做到了具体、齐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确保全市统一;“办理程序”一栏,市局对其中一些项目作了细化,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涉税事项内转外不转的工作流程,增强可操作性,确保行得通、能落实;“限办时限”一栏,市局对本级部门的流转环节时限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同时对各基层征收单位的限办时限作了明确要求,各单位要遵循“实事求是、统筹兼顾、提高效率”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每项涉税事项办理时的内部转接程序和环节,在市局规定的总时限内,明确各流转环节的时限,确保所有涉税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都能按时办结。
4、加强协调督查和信息反馈。各单位要加强贯彻落实“两制”的信息报道,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市局;要对本级、下级部门的贯彻落实“两制”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进一步强化工作的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职责,完善督查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对违反“两制”的人和事,抓住典型,严格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着落,事事能落实,确保首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实施到位。
附件1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首办负责制
附件2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制
附件3 太原市地税系统涉税举报咨询电话
附件4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制项目表(略)
附件1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首办负责制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政务环境,服务全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增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责任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办负责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地方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规定,对纳税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由首办责任人负责按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及时给予办理或办结,并承担相应的办理责任。
首办责任人是指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和岗位职责,对纳税人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或牵头承办部门第一位负责办理的工作人员。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或牵头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承办的涉税事项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对纳税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首办责任人应及时予以受理。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能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当场不能补正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需调查核实的事项,具体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办税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咨询服务台或公示咨询电话,接受办税咨询。
第六条 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非客观原因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2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政务环境,服务全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增强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限时办结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地方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规定,对纳税人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设定的限办时限内办结。
第四条 本制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调整变化的,按调整变化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设定的办理事项、受理部门、办理事项须报送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法定依据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制项目表》。
本制度设定的限办时限是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一种内部规定性时限,该时限可以作为工作效率的评价尺度,但不作为行政复议、诉讼的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有管辖权的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稽查局、税务所;有权审批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审批权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七条 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非客观原因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未列入本制度范围的申请办理涉税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3太原市地税系统涉税举报咨询电话
单位名称 举报电话(区号0351) 咨询电话(区号0351)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4732245 4732342
太原市迎泽区地方税务局 4152539 4152525
太原市杏花岭区地方税务局 3091215 3030092
太原市万柏林区地方税务局 6175787 6174530 6064769
太原市小店区地方税务局 2211230 7191825
太原市尖草坪区地方税务局 5648342 5648329
太原市晋源区地方税务局 6592779 6592746
太原市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4732245 5600197
太原市地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4732245 7560163
古交市地方税务局 5215199 5215186
清徐县地方税务局 5728292 5730388 5728296
阳曲县地方税务局 5528941 5528951
娄烦县地方税务局 5324560 532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