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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国税发[2005]211号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源预警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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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源预警制度(试行)的通知

长国税发[2005]211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税源预警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市局。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税源预警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准确把握收入动态,及时掌握并解决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为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切实起到参谋助手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长治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源预警,是指因国家政策、国内外市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等方面发生变化或预先推测可能对本地区税源或税收收入完成带来影响,主管税务部门对各变动因素及其对税源的影响程度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预警管理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计会部门牵头,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制。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长治市各级国税机关。

  第二章目标及原则

  第五条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实现税款等相关信息,最大程度地缩小征纳双方、上下级部门之间以及税务、企业、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差距,通过采取后续措施,实现对税源的有效控管,对内做到应收尽收,对外当好参谋助手,并取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第六条前瞻性原则。以税源日常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关注点,强化“主动、前瞻”的理念,善于从现有信息中寻找经济税源的后期变化规律及因素,在动态中把握税源发展趋势,增强税源管理预见性。

  第七条及时性原则。发现可能导致税源变动的预兆和问题后,要在最短时间内对影响程度进行分析整理并及时上报,最大限度地为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进行决策以及相关部门采取后续或应急措施争取更充分的时间。

  第八条有效性原则。采取后续或应急措施时,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将税源变动所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满足组织收入工作要求,为当地经济建设和平衡财政预算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章职责划分

  第九条各县(市、区)局、分局(以下简称基层局)税源管理部门中凡涉及重点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税收管理员均为税源预警员(以下简称预警员)。其预警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收集、筛选、报告有预警价值的信息;

  (二)负责后续措施的落实以及落实效果的跟踪反馈;

  (三)负责上级机关安排预警事项的核实、落实和反馈。

  第十条各级国税机关要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税源预警报告人(以下简称预警报告人)。

  (一)基层局税源预警报告人的预警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预警内容的初审工作;

  2.负责预警报告的撰写和上报等传递工作;

  3.负责后续措施跟踪反馈工作。

  (二)市局税源预警报告人的预警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向基层局提供全市各重点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其他参考指标;

  2.负责搜集、汇总、分析基层局上报的税源预警信息;

  3.负责对重大预警提出相应措施或处置方案,并提交有关领导,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

  4.负责按季对全市税源预警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各级计会部门负责人即为税源预警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预警报告的审核和业务指导、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基层局要确定一名局领导为税源预警工作分管领导,主要负责对预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以及预警报告上报前的最终批准工作。

  第四章预警范围及内容

  第十三条凡本地区所辖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因各种因素而引发的较大税源变化均属本制度预警范围。重点企业或重点行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可能导致税源发生较大变动的,当地税务部门应实施预警。

  (一)有形成大额欠税预兆或已形成大额欠税。即企业资金运作状况不良或当期实现税款较多,因不能按期缴纳或缴清税款而形成大额欠税,从而导致对本地当期实际入库税收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税收负担率连续三月出现异常。即企业某税种税负连续三个月超出上年测算的全市同行业税负变化范围的。

  (三)企业经营规模发生变动。即企业因各种原因扩大或缩小生产规模、提高或降低生产能力、新改扩建项目投产、正常大修停产停工等导致后期或以后一定时期内税源发生较大变动的。

  (四)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即因市场对产品需求发生变化,引起重点行业或重点企业主要产品价格、销量涨跌幅度较大的。

  (五)抵扣或扣除数额发生较大波动。即因当期进项税金抵扣数额或税前扣除数额较前期平均数额明显增大或减小的。

  (六)政策发生变动。即国家、地方出台的各种经济、产业、环保、安全、税收等政策法规对本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发展及税源产生一定影响的。

  (七)企业实体发生改变。即因企业发生关停、倒闭、破产、购并、分立、改制、迁址导致税源变化的。

  (八)突发性事件。即因突发性事件、生产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并对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

  (九)其他因素导致税源发生较大变化的。

  第十四条预警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引起税源变化的相关因素、具体原因及发展程度;

  (二)上述因素对税源影响的程度及产生影响的时段;

  (三)相关建议、拟采取措施、存在困难;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章预警程序及时限要求

  第十五条按照及时性原则的要求,在预警处理时要尽量简化程序,减少审批环节。

  基层局发现需预警事项的,采用自下而上方式进行预警。预警员将需预警事项相关内容告知预警报告人,由预警报告人立即进行核实、整理,形成书面预警报告,交预警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递交单位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核准并签字后由预警报告人通过局域网、传真等方式报告上级机关预警部门;遇有紧急情况的,可在核实后先由预警报告人采用电话方式简要报告,次日以书面报告形式按上述程序补报。

  上级机关发现需预警事项的,采用自上而下方式进行预警。先由上级机关预警报告人将需预警事项相关内容形成书面预警报告并传递给预警部门负责人,预警部门负责人核实后递交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预警报告人通过局域网、传真等方式传递基层局预警部门。

  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报告当地政府的,采用由内向外方式进行预警。在将需预警事项报告上级机关预警部门的同时,由局领导决定以一定方式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根据不同情形,对预警时限作如下要求:

  (一)当月可能形成大额欠税的,应于申报期过后3日内实施预警;

  (二)税负连续出现异常的,应于第3次出现税负异常的申报期过后5日内实施预警;

  (三)企业经营规模发生变动的,最迟应于预计开始影响税源的前一个月实施预警;

  (四)市场发生较大波动的,应于发生该情形的当月末实施预警;

  (五)抵扣或扣除数额发生较大波动的,应于办理纳税申报前实施预警;

  (六)政策发生变动的,应于得知政策变动时实施预警;

  (七)企业实体发生改变的,应于发生改变前或改变时实施预警;

  (八)遇有重大或突发性的,应于获知情况一小时内实施预警。

  第六章后续处理

  第十七条实施预警后,税务部门应视不同情形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确保税源预警的后期处理效果。

  (一)自下而上的预警事项,基层局原则上按以下方法处理:

  1.对企业资金短缺可能形成欠税的,税源管理部门可在申报期内提前介入,对企业流动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控,并根据《欠税清缴管理办法》采取相应清欠措施。

  2.对企业税负严重偏离正常范围造成税源增多或减少的,由预警报告人将相关资料转交稽查部门,按稽查程序进行处理。

  3.对因企业规模变动、市场波动、政策变动、企业实体发生改变等不可逆转因素而造成的税源增减变动情况,由预警报告人将税源影响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经局领导审阅同意后,向当地政府作详细汇报。

  4.对抵扣或扣除数额发生较大波动的,应由税源管理部门于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前对其纳税资料进行详细核实,经核实认为属实的,由预警报告人将税源影响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经局领导审阅同意后,向当地政府作详细汇报。

  5.对因突发生性事件、地方行政干预或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税源发生较大变动的,由预警报告人将税源影响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经局领导审阅后,在向当地政府作详细汇报的同时,可请求政府或上级部门给予帮助。

  (二)自下而上的预警事项,原则上由市局预警报告人将基层局上报的预警报告进行核实整理并提出对应措施和要求,经局领导审阅后,完成向基层局反馈、向省局、市政府报告等事宜。

  第十八条自上而下的预警事项,由预警报告人、预警部门负责人向局领导报告后,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实施预警并采取措施的事项,要求短期内处理完毕的,应在要求期限内将预警事项处理结果回复上级机关;需要长期跟踪监控的,应按要求时限对预警事项进行定期反馈。

  第二十条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预警部门需以一定方式告知,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税源预警工作按下管一级的办法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重点工作考核范围,按季考核公示,考核结果按折算后分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预警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未预警事项影响程度、报告时效性和后续措施落实情况等三方面。

  (一)未预警事项影响程度是指应预警但未预警事项对税收收入造成的影响程度,即(本年度前期平均收入-当期实际收入)÷本年度前期平均收入×100%或(当期实际收入-本年度前期平均收入)÷本年度前期平均收入×100%.影响程度在10%-20%之间的为一般级别,在20%-30%之间的为较重级别,在30%以上的为严重级别。

  (二)报告时效性是指已预警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告时限。

  (三)后续措施是指对上级机关或局领导明确要求采取的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税源预警年考核分值100分,每季25分。

  凡应预警未预警一次的,一般等级扣2分,较重等级扣4分,严重等级扣8分;凡已预警但超过规定报告时限一次的,一般等级扣1分,较重等级扣2分,严重等级扣4分;凡后续措施未落实到位一次扣4分。

  凡一次扣分达4分或4分以上的,在全市系统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税源预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予以通报表扬。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长治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基层局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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