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7]15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县、区税务机关接受一般纳税人提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按照省局晋国税发(2006)192号通知要求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按照规定提供的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在审核的过程中形成的核查报告、受理通知书、许可决定书,在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单证等等,要妥善保存,形成档案。
三、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在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需要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其最高开票限额标准……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