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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财综[2007]47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洗精煤环节查验补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晋财综[2007]47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洗精煤环节查验补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财综[2007]47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2日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洗精煤环节缴纳基金的有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洗精煤选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购买本省原煤时,应当向销售方索取与购买原煤煤种相符、数量相等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已缴证明”(以下简称已缴证明)。

  二、已缴证明是洗煤企业报批洗精煤月度铁路计划的依据,是公路运销出省的依据之一。具体的查验补征办法参照《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炭金额持续发展基金铁路运输销售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公路运输出省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地税发[2007]47号)执行。

  三、洗精煤环节补征基金,统一按焦煤标准计算。具体计征公式为:

  基金补征额=补征基金的煤炭数量*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焦煤征收标准。

  补征基金的煤炭数量为按每吨洗精煤消耗原煤量1.5吨折算的煤炭数量与取得的已缴证明开具煤炭数量的差额部分,矿井核对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定为2.0。

  四、企业在缴纳基金后,可按比例配售不超过洗精煤数量50%的副产品(中煤、煤泥和煤矸石)。

  对不能提供相应数量已缴证明的副产品,按照同等数量焦煤的应缴基金补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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