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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财法[2002]51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晋财法[2002]51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财法[2002]5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接到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报告》,要求对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仍执行入库抵扣原则。经研究,现明确如下: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工业生产企业货物验收入库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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