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价格的批复
晋价费字[2002]306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1月11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三、本批复有效期为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期间你局应采取措施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努力降低普通发票成本费用,以减轻企业及社会各方面的负担,期满前2个月内由你局按管理权限及时向省物价部门重新申报核定新的收费标准。原省物价局晋价费字[1999]第108号、晋价费字[1999]第30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山西省国税系统统一发票零售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