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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进发[1995]52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通报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的补充通知

09-29 晋国税进发[1995]52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通报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5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1995年9月1日,我局曾以晋国税进发[1995]38号"关于通报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的通知",通报了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现就有关问题再补充通知如下:根据我省生产企业1994年全部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1995年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仍继续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退税。对今年新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也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望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出口企业接此补充通知后,结合晋国税进发[1995]3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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