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
并地税发[2006]201号
全文有效
2006.09.11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地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正常户的认定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可列入非正常户管理。
第三条非正常户的认定程序
一、催报催缴。税收管理员应利用综合征管软件对纳税人申报情况随时进行动态监控,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后5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改正。
二、实地核查。对逾期不改正或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由税源管理部门派员(两人以上)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详细检查报告并附相关文书资料。
核查内容包括:
(1)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情况
(2)纳税人经营及财产情况
(3)纳税人开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资金往来情况
(4)纳税人营业执照的年检情况
(5)其他情况
三、初步认定。对经实地核查而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在15日内由税收管理员依法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一式三份),详细登记失踪纳税人的发票流失情况和未纳税情况,并附催报记录及有关执法文书等资料,经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局或市直分局征管(税政)科。
四、认定审批。县(市)区局或市直分局征管(税政)科应在2日内对税源管理部门所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补正,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列入非正常户管理,并将《非正常户认定书》一份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交由税收管理员存入纳税人档案,一份传递直属一分局留存,一份连同其他资料保存备查,以便考核。
第四条非正常户的管理
一、税源管理部门在接到征管(税政)科传递的非正常户认定资料当日,应登记《非正常户管理台帐》,并立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对不能收缴结存发票的非正常户,须在当地媒体公告其结存发票并声明作废。
二、被列入非正常户管理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由县(市)区局或市直分局在新闻媒体或办税场所予以公告,宣布从公告之日起其税务登记证件以及其所持发票、发票领购簿同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被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纳税人有欠税行为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提交县(市)区局或市直分局征管(税政)科上报市局。
四、县(市)区局或市直分局征管(税政)科应于每季末将本季度非正常户的名单连同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案。对于在换证期间未录入新征管软件的以前年度的非正常户,也应将其有关资料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一并进行存档备案。所有非正常户上一年度的档案资料应按照《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分类进行归档储存。
五、在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税收管理员每月实地核查不得少于2次,公告后方可停止核查。
第五条非正常户的解除
一、已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继续经营,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的,应由税源管理部门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追缴税款并予以行政处罚之后,督促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二、纳税人需办理转正常户手续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同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罚。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书面申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等相关资料报县(市)区局或市直分局征管(税政)科,由征管(税政)科做转入正常户操作并通知直属一分局,同时将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非正常户的管理责任
税收管理员应按照《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在日常管理中加强管户的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管户变动情况,做好管户清查、跟踪监控、日常检查,定期掌握非正常户增减变动情况,按季向征管(税政)科报送《非正常户增减情况分析报告》。
对于税收管理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的,县(市)区或分局应按《税收管理员考核办法》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税源管理部门及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不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以及进行非正常户初步认定的。
二、对发现已列入非正常户管理而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未进行处罚且未转入正常户管理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将正常户转为非正常户的。
第七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被政府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件后应注销而未注销,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换证、验证手续等情形之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无法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