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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地税发[2006]201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代开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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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代开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并地税发[2006]201号

全文有效

2006.09.11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代开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代开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管理,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手工版发票和新版建筑业手工版发票的通知》(晋地税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 代开发票的适用税率

代开上述发票时,在依法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时,同时征收2.3%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 下列情况代开发票时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在全省统一的不动产和建筑业开票软件未投入使用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除外),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且在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查账征收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由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并在《代开发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来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经营地办理报验登记后,按次申请代开发票,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直分局、六城区局所辖纳税人在六城区范围内从事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3.在全省统一的不动产和建筑业开票软件未投入使用前,市直分局、六城区局所辖纳税人在六城区范围内发生应税劳务的,暂由其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且在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查账征收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由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并在《代开发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新版软件下发使用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4.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做为建筑安装业务的分包人,在六城区范围内从事应税劳务的,暂由总承包人提供分包协议等资料到分包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其中有一联次是分包人的,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发票(不再重复纳税)提供给总承包人,分包人和承包人据此发票作为收入和支付凭证。

5.发包方根据总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协议和分包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分包人公章)付给总承包人工程总价款,总承包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提供上述资料后按照营业税计税依据扣除应付分包人工程价款,符合第1.2.3项情形的纳税人,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 鉴于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开票时间不同步,故已取得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就同一涉税收入代开发票时需提供劳务合同、完税凭证复印件,由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并在《代开发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企业所得税属国税征管范围在提供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国税税源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管辖证明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有关要求

1.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盈亏,本年度代开发票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2. 代开发票有关其他具体要求仍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代开发票管理的通知》(并地税征发[2004]10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并地税征发[2005]4号)、《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的规定执行。

3.本通知自2007年7月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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