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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地税发[2006]201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违规举报查处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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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违规举报查处及奖励办法

并地税发[2006]201号

全文有效

2006.09.1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各税务所、税源管理科:

为了鼓励举报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加大对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行。

一、 举报受理

(一)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发票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范围:太原市县(市)区范围内使用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管理发票的纳税人。

(三)举报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

1、应当开具而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

2、以作废发票、收据、白条及其他自制票据代替发票使用的;

3、虚开、代开、转借、转让发票的;

4、开具的发票认定为假发票;

5、发票未按规定开具或开具不完整、不规范的;

6、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或所盖印章与发票开具、领购的单位名称不符的;

7、其他未按规定开具、使用、保管发票行为的;

8、发现开具方已自行将刮奖发票兑奖联撕下或将刮奖区自行刮开的;

9、按照规定应现场兑奖而拒绝兑付奖金的。

对于任何内容和形式的虚假举报一经核实,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举报方法

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发票违法违规行为时可向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或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举报。举报可采用电话、信函或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人对拒绝开票行为进行举报应当场举证,举报开具作废发票、假发票、收据、白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供原始凭证。

举报人采取上述方式举报时,应详细说明涉及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单位地址(住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过程),并附有关证据(原件)资料。署名举报的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注明各自上述情况。

(五)受理机关

市局各直属分局税政征管科、各县(市)区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各辖区范围内的发票举报事宜;市稽查局可受理全市范围直接向该局投诉的发票举报事宜,也可转办;转办的,应先受理完毕后再转办。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电话:4732245、4732275。

受理机关受理举报时,应详细向举报人问询情况:被举报人的情况,举报内容,举报人情况、联系电话等具体内容,并认真记录在《发票举报情况序时登记簿》(附件1)备查;需要转办的,还应填发《发票违法违规案件转办单》(附件2),指派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进行办理。

案情紧急需立即查证的,举报受理机关可先行电话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立即查办,并在随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发票违法违规案件转办单》。

(六)税务机关可以对以下情形的举报不予受理:

1、举报人不能或不愿提供具体证据的;

2、举报时限已超过五年的发票违法行为。

二、举报查处

(一)受理机关、转办机关和查处机关要按照规定的税务稽查程序进行查实或转办查实,案件结案时限不得超过30天。查实后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并责成被举报经营者重新为举报人或相关人开具有效发票。

(二)受理的举报案件(含上级转办的),月结案率不得低于95%。

(三)举报查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不徇私舞弊,不以情代法,对违反规定者,要严厉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票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应予处罚而未处罚或人为降低处罚标准的,从直接责任人所属单位经费中相应扣减应予处罚金额。

(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为举报人保密,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被举报人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为加大打击力度,对一般发票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得低于2000元,对使用假发票行为的执行最高处罚10000元,同时要追缴相应的偷漏税款。

三、举报奖励

举报的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次给予举报者300元奖励。对涉及偷税行为的,按《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负责举报查处机关对举报情况查实处理终结,应在终结后5日内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3),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规定程序审批(报批),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奖金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税务机关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放弃权利。税务机关向举报人兑付奖金时,要认真核实举报人相关情况,并由领取人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相关栏次签名。

举报查处机关兑付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要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的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给予精神奖励,如需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同一案件被多人多次举报,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若提供并经查实有价值的线索,也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税务机关兑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或冒领。

四、奖金结算

奖金由负责举报查处机关预先垫付。

市稽查局举报中心应整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制的《发票举报情况统计月报表》(附件4)和相关资料,于次月20日前到市局征管处审核,然后到市局结算中心领取垫付奖金。

五、建立统一协调的内部举报管理机制

(一)市局举报中心统一协调全市发票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及有关情况反馈。

(二)各县(市)区稽查局举报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发票违法违规举报案件的查处,并要确定专门人员,建立长效机制。实行专门人员分片负责制,尽快确定分组(每组二人)人员名单、联系电话、负责区域等,并报市局举报中心备案。

(三)各县(市)区稽查局举报中心查处发票违法违规举报案件后,奖励举报人的奖金发放办法比照市稽查局模式办理。

(四)各单位税收管理员要及时配合查处机关工作,遇举报人现场举报的,各县(市)区稽查局举报中心通知对应税收管理员到现场协助稽查人员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以稽查人员为主,按照稽查程序进行检查。

六、建立协税护税网络

为更好地规范发票管理秩序,畅通发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渠道,名单位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依靠协税护税网络监督纳税人的用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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