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税[2006]64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6]40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