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6]108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局计统部门应于2006年10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户相关手续,并将账户开立情况汇总后书面报省局(计会处)。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要求开立、使用、管理、监督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及时、准确地对税务代保管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三、各地应加强对所属地税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监督检查,省局将定期对各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