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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税[2006]46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09-29 陕财税[2006]46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陕财税[2006]46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并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区财政、地税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我省烟叶税政管工作。鉴于今年烟叶税征收在即,并考虑到我省农税征管体制现状,为了有利于税收征管,确保烟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各地可能从实际出发,2006年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继续由农税部门组织实施。2007年按照国务院第464号《中华人民共各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规定,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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