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陕西  >  陕财税[2006]28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财税[2006]28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09-29 陕财税[2006]28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财税[2006]28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个体户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800元。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