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陕财税[2006]25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我省所属地方铁路公司按照《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4]17号)规定比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