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陕财税[2006]15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公平税负,逐步实现全社会所有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十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宜,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及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补贴、奖金等,除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项目外,都要纳入个人工资薪金总额范围,依法征税。目前,我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工资卡形式发放(即卡内工资),同时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由各单位自行发放。卡内工资部分,“各地普遍已由工资发放中心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卡外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部分应补征的个人所得税,少数单位没有完全补征到位。各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三、各地财政、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取得政府支持,加强与人事、编办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掌握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纳税情况。印制个人所得税宣传手册,开展送税法上门活动,签订代扣代缴责任书,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深入扣缴单位,逐户进行纳税辅导,耐心解答扣缴义务人提出的有关涉税问题。
四、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自觉维护税法尊严,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教育、督促其工作人员依法纳税,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行政机关,应带头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27号),对于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上级税务机关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