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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地税发[2005]178号渭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渭南市地方税务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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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渭南市地方税务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渭地税发[2005]17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稽查局:

  《渭南市地方税务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日常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能作用。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渭南市地方税务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各级地税机关抓落实的意识、责任和能力,确保政令畅通,实现各级地税局机关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督查队伍建设,根据《陕西省地税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是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及上级领导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地税机关领导的重要职责,是各级办公室的重要工作。督促检查工作开展的状况,是检验办公室整体工作质量和重要标志,是衡量各级地税机关工作水平和职能发挥程序的重要方面。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务求落实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章 政务督查范围

  第五条 督查工作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地税局、市委、市政府等领导机关有关指标;

  (三)市地税局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及局长办公会议;

  (四)有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税收业务工作执行情况;

  (五)人大、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和省、市新闻媒体对地税系统的批评和重要建议

  第三章 政务督办程序

  第六条 凡列为督查的事项,均应按督查立项、拟办、分办、承办、督办、审核、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

  (一)督查立项。根据省局领导指示或上级要求将需要督查的事项,办公室按领导批示意见、收文、承办部门或负责人、办结时间等内容逐项登记,报请领导批准、立项。

  (二)拟办分办。办公室督查人员,根据立项要求和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拟办,填写“督查通知单”或“催办单”,主明领导批示、承办任务、完成时限等,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承办。

  (三)组织承办。有关部门接受任务或“督查通知单”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人员,抓紧贯彻落实。

  凡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应指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商有关单位共同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办结报告。如有需要协商的问题,办公室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对不宜转交其他单位查办的事项,由办公室直接办理,或以办公室为主商有关单位协助办理。

  (四)督办检查。督查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督查调研、组织协调、实地督查、电话、发函督办等多种形式进行及时的检查催办,承办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督查事项按时落实。

  (五)审核评估。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补办或重新办理。

  (六)情况反馈。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经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向领导书面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七)立卷归档。办结后的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八)情况通报。对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通过督查小结、督要总结等形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

  第四章 政务督查制度

  第七条 分级分工负责制。通常情况下,督查工作应采取分级负责和归口管理的原则,一级督查一有,一级对一级负责。个别特殊情况,上级机关可以越级进行督查。

  第八条 岗位责任制。各级地税机关要把督要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省局将政务督要列入全系统办公室政务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年终进行全面总结考核。

  第九条 督查时限制。督查立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市地税系统各部门间会签文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办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按文件、批示规定时限办理。

  第十条 督查报告制。对各类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凡明确了报告时限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没有明确时限的,也要根据轻重缓急,提出报送要求;搞好催报,及时反馈办结情况;在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或特殊问题的,必须及时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报送督查专报、督查调研、督查小结、督查总结等。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制。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敷衍推诿,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党规政纪追究主管领导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政务督查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主要领导对督查工作负总责,要及时研究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具体督查事项主要由各级地税机关办公室承担,要设立相应岗位、配备人员,并向上级机关报送名单和联系电话,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做发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督查工作队伍建设。要建立一支廉洁奉公、精干高效、作风过硬、通晓业务的督查工作队伍,要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工作经验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担任督查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 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调动和保护督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督查工作人员可阅读发至本级机关的有关文件、内刊、列席本级机关的有关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督查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督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通报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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