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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地税发[2005]76号渭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矿石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09-29 渭地税发[2005]76号 我要评论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矿石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渭地税发[2005]76号

全文有效

潼关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铁矿石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潼地税发[2005]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原矿资源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陕税发[1994]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82号)等文件规定,在你县境内开采的铅矿石、锌矿石、铁矿石、石英矿石、大理石、蛭石等矿产品均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或自用应税产品的数量,单位税额分别为:铁矿石7.35元/吨,铅矿石2.10元/吨,锌矿石2.10元/吨,石英矿石3.00元/吨,大理石3.00元/立方米,蛭石3.00元/吨。其中,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铅矿石、锌矿石等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特此批复。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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