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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地税发[2005]24号渭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补充通知的通知

09-29 渭地税发[2005]24号 我要评论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补充通知的通知

渭地税发[2005]24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5]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货运发票管理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严格执行总局及省、市局关于货运发票审核检查有关事项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二、根据总局文件精神,今后货运业异常发票信息的来源及传递方式将有所变化,异常发票信息由国税稽查部门转至地税稽查部门。各级稽查部门应将收到的异常发票信息按照规定填写《货物运输业自(代)开票纳税人发票审核检查信息移交表》,并及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转给税政征管股(科),税政征管股(科)每月按规定时间将发票审核检查结果反馈给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再及时反馈给对应的国税稽查部门。

  三、各级稽查部门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熟悉相关的工作规程和要求,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

  四、各县市、局对2005年1月(包括1月)接收的异常发票信息要继续按照市局转发的陕地税发[2004]187号文件规定开展工作,力争全部完成,并按原报表口径填制报表并按时上报。

  对2005年2月及以后接收国税稽查部门转来的异常发票,其审核检查流程、报表模式、上报时间和途径仍按陕地税发[2004]187号文件规定办理(填写注意事项见省局的补充通知),力求数据填写准确,项目内容完整,表间逻辑关系相互对应,不断提高货运发票检查报表和报告的质量水平。

  五、从前一阶段发票检查的情况来看,出现的问题大多属于技术性错误,其原因均是操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录入时粗心大意造成的。因此,市局要求各县、市局要加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业务学习和在岗培训,增强工作责任心,切实提高货运业发票信息录入、采集和传递的质量,尽可能减少人为的技术性错误,进而提高发票信息的比对相符率。

  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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