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市政发〔2005〕13号
全文有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促进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址(国税发(2004)137号)精神,现就我市契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契税直征的重要意义。契税直征对实现依法治税、依法征税,进一步强化契税征管工作,提高征管效率,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促进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契税直征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力争做到群众理解,社会支持。
二、积极准备契税直征工作。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委托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契税征收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
四、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和契税征收机关要共同做好契税直征的衔接工作。各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协助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做好契税直征工作,确保国家税收不受损失。根据契税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由征收机关签字盖章的契税减征、免征或不征审批证明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先税后证”。同时各级政府应将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协助征收机关征税、执行“先税后证”的情况列入对上述部门目标岗位责任制考核范围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把关不严导致税款流失的,由责任人追缴或补缴税款,税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追缴或补缴税款外,还要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契税征收机关可向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所需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时间、成交价格及已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所需的资料。契税征收机关应对在土地管理部门查询的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转让。
六、规范契税减免管理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