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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税函[2002]186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09-29 陕国税函[2002]186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2]18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检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陕残劳服发[2001]39号)对全省2001年1月1日以前审批,已领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级残疾人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认证和清理整顿。本次检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省残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重新进行了审定确认,对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不予以审定确认,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精神,凡未经省残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重新审定确认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请各级国税机关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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