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2]10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陕国税函[2001]445号转发)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陕国税发[2002]82号转发)的规定,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7号),通知强调,部分地区至今对辖区内的加油站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仍然搞“双定”征收,违背了总局的统一要求,影响了全国加油站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总局要求5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认定,从6月份起加油站必须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凡未按要求对加油站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和认定审批手续按《陕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陕国税发[1998]8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认定工作5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对个体经营者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近期各地应抓紧时间认真调查核实,填写调查表,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及经营批准证书,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不得消极不动或随意变通。从六月份起加油站必须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省局将于近期进行检查,发现不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