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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10-26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税函[2018]109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将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统一规定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9%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8%
饮食服务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1%
月营业(收入)额不超过20,000元不分行业 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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