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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3]938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的决定

09-29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6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

  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

  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8月15日 深地税发[1997]428号)

  各分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纳房产税问题,市局已于1997年7月25日以深地税发〔1997〕374号明确批复稽查分局。现补充,该文适用于内外资企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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