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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5]228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5]228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228号

全文有效

1995年7月4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精神认真开展检查,若发现有按17%或13%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的必须立即纠正,并将情况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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