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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5]22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5]227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227号

全文有效

1995年7月4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0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粤国税发[1995]178号《关于停止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收取验证费的通知》精神,对“办法”的第六条不予执行。一九九四年度的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工作全省已统一在六、七月份进行,为有利于工作安排,我市定于七、八两月进行,请抓紧实施并做好宣传工作,各分局务必在九月中旬将年审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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