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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函[2014]32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09-29 川国税函[2014]320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4]320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2月26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2014年预征、清结算环节的增值税分配比例已超出规定的合理分配比例,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增值税预征率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13]23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15年1月1日起(税款征收期)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按2.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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