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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函[2014]414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唐观音岩水电工程税务问题的批复

09-29 川地税函[2014]414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唐观音岩水电工程税务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14]414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1月18日

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

  《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唐观音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攀地税[2014]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攀枝花大唐金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在龙洞料场开采矿产品为石灰石,应按攀枝花市石灰石适用税率申报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金江公司应就大湾子渣场项目用地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金江公司右岸承包商营地房建工程属于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内免征房产税。

  四、金江公司应补缴税款的滞纳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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