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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税函[1997]33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市石油公司要求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云国税函[1997]33号 我要评论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市石油公司要求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1997]33号

全文有效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昆明市石油公司要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昆国税流字[1996]第84号)收悉,经研究,为了便于企业帐务核算和税收征收管理,同意将昆明市石油公司承租的江昌加油站(原昆明安宁泰龙加油站二号站)的增值税汇总在昆明市石油公司,由公司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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