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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发[1996]18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采用计算机记帐贴花问题的批复

09-29 云地税发[1996]18号 我要评论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采用计算机记帐贴花问题的批复

云地税发[1996]18号

全文有效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采用计算机记帐贴花问题》的请示(红地税发[1995]179号)收悉。鉴于目前使用计算机记帐已成为一种普遍方式,结合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就计算机记帐如何贴花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凡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参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28号第三条“银行使用计算机记帐,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帐务组织和帐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帐页,装订成册,具有帐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帐页,装订成册的,应按照规定贴花。”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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