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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税增字[1996]2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送车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09-29 云国税增字[1996]2号 我要评论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送车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增字[1996]2号

全文有效

西双版纳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送车费”如何征税的请示》(西国税流字[1995]第60号)收悉。经研究,对汽车销售部门销售汽车向购货方收取的“接车费”或“送车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收入中一并征收增值税,并应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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