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32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要求:自1997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更换采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统一后的新版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不加印底纹;二是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及发票号码。为确保这次换版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便于衔接,减少浪费,发票防伪品统一由省局负责订购,下发各地使用,各地请于1996年8底前到省局领购发票防伪专用品,以保证1997年新版发票的顺利使用;
二、涂碳发票统一使用普通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无碳压感发票可暂使用一般无碳压感纸印制。
涂碳和无碳发票原则上都必须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号码,但采用各联一次性打印机印制的,可暂不套印发票号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1997年发票换版之机,各地要加强发票的管理工作,对国有金融、保险、邮政、电信、铁路、民用航空和交通部门除其专业发票(注:专业发票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的解释,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发票的管理办法另文下达。)以外的其他收入凭证,一律纳入普通发票的管理范围,严格加以管理;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66号),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将上述凭证纳入发票管理;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五、广告专用发票、全国联运发票以及原省局核批自印的几家省属企业的专用发票仍由省局负责核批印制;
六、对1997年发票承印厂的确定,请各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审定其承印资格,于1996年10月30日前将其申请表及税务局的审核情况上报省局,逾期不报者,将视为无承印厂,不再核批;
七、1997年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因水印纸及油墨价格的变动,省局将重新确定发票的收费标准(价格表随后下发),各地不得自行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