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增字[1996]3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增字[199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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