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17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229号)转发给你们。我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方法仍按照云地税发[1996]35号文件附件三的要求进行,但必须将个体工商户居民身份证号码填写在税务登记表上,没有填写的必须予以补填。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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