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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发[2005]123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09-29 云地税发[2005]123号 我要评论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云地税发[2005]123号

全文有效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残疾人出租房屋征免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红地税[2005]64号)收悉。经研究,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员出租房屋征免营业税问题对残疾人员个人出租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应视同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自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是指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残疾人员本人的房屋。

  二、关于残疾人员出租房屋征免房产税、城镇土使用税问题对残疾人出租房屋,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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