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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税发[2013]250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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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

云国税发[2013]250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0月15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3年11月1日(含)起,所有新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要严格按照新的编码标准(SW 5-2013)进行编码。

  二、为了避免与新的临时税务登记编码规则冲突,将零散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改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S”+“证件号码”组成,执行时间同上。

  三、《SW 5-2013 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第4.2.2(一)项中,“身份证件号码”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证件的号码。

  四、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新编码规则启用工作,严格按照发布的标准给纳税人赋码,为今后我省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全面推广上线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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