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所属一心堂连锁店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2]705号
失效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跨地区设立非独立核算的一心堂连锁店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的请示》(昆国税发[2002]4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跨地区设立的12个非独立核算一心堂连锁店销售应税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实行在当地预征,由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统一汇总结算的办法征收。
二、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所属12个一心堂连锁店在当地按销售额依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3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有关国税机关要相互配合协作,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