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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地税发[2011]98号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1)

09-29 昆地税发[2011]98号 我要评论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1)
昆地税发[2011]98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0月9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6号文件)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局规定的附征率幅度内确定适合当地行业的附征率,现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就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明确如下:
序号 行  业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1 制造业 1%
2 加工、修理业 1%
3 商业 1%
4 交通运输业 1.5%
5 采掘业 0.5%
6 砖瓦行业 2%
7 建筑安装业 1%
8 装修装饰业 2%
9 饮食业 1%
10 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
1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
12 其他行业 2%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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