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了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经清理,共有3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内容需要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彝族自治州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 | 2011/10/26 | 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
四、附征率的确定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州局各直属分局均按本公告确定的附征率标准执行。 第三条第10项中租赁业是指个人取得除房屋出租外的其他租赁收入,对个人出租非住房收入仍按《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01〕7号)执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对个人出租住房收入仍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8〕42号)执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1.5%。 |
四、附征率的确定 全州税务部门均按本公告确定的附征率标准执行。 |
2 | 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决定 | 2010/11/12 | 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
五、纳税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预收房款),应在次月15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
五、纳税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预收房款),应在次月15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
七、全州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国税发〔2010〕53号通知精神及我省、我州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我州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要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情况及时以简报、信息等形式上报州局,以便上级机关适时掌握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情况。 | 七、全州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税发〔2010〕53号通知精神及我省、我州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我州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 ||||
3 | 楚雄州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6/9 | 楚地税一字[2004]12号 | 四、我州对采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办法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必须按月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月缴纳印花税。对按月缴纳印花税数额较小且纳税较频繁的,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征管手续,经纳税人提交书面报告并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实行按季或一年一次集中申报缴纳印花税。 | 四、我州对采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办法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必须按月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月缴纳印花税。对按月缴纳印花税数额较小且纳税较频繁的,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征管手续,经纳税人提交书面报告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实行按季或一年一次集中申报缴纳印花税。 |
五、采用核定征收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在征收税款时,一律开具工商税收缴款书或通用完税证,不再要求纳税人完成购花、贴花和注销等工作。 | 五、采用核定征收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一律开具通用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不再要求纳税人完成购花、贴花和注销等工作。 |
2.《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