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了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经清理,共有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内容需要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稿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德宏州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部分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
2016.3.29 |
德宏州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支持沿边经济发展,将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到实处,切实方便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现将我州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支持沿边经济发展,将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到实处,切实方便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批准,现将我州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审批权限下放适用的范围:2015年1月1日起备案出口退税资格的芒市、瑞丽市两地外贸出口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自2016年4月1日起到芒市国家税务局、瑞丽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手续。2015年1月1日以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的州内外贸企业仍在德宏州国家税务局办理相关退(免)税业务。 |
一、审批权限下放适用的范围:2015年1月1日起备案出口退税资格的芒市、瑞丽市两地外贸出口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自2016年4月1日起到芒市税务局、瑞丽市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手续。2015年1月1日以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的州内外贸企业仍在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办理相关退(免)税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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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放企业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处理: 2016年4月1日以前已向德宏州国家税务局申报的出口退(免)业务,由德宏州国家税务局负责完成审核、审批。 |
二、下放企业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处理: 2016年4月1日以前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申报的出口退(免)业务,由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负责完成审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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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芒市、瑞丽市国家税务局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名单 |
附件1:芒市、瑞丽市税务局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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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德宏州国家税务局关于收回芒市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
2018.3.15 |
德宏州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
为构建集约高效的现代税收征管方式,持续深入推进德宏州税收征管改革,坚持更适合州局统一承担的服务或执法事项,不再下放的原则,持续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将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到实处,切实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经德宏州国家税务局党组研究决定,收回芒市国家税务局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构建集约高效的现代税收征管方式,持续深入推进德宏州税收征管改革,坚持更适合州局统一承担的服务或执法事项,不再下放的原则,持续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将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到实处,切实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经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研究决定,收回芒市税务局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自2018年4月1日起,芒市地区的外贸企业统一到德宏州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手续,芒市国家税务局不再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 |
自2018年4月1日起,芒市地区的外贸企业统一到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手续,芒市税务局不再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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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德宏州国家税务局关于收回芒市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公告的解读 |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关于收回芒市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公告的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