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税[2001]17号
全文有效
2001-04-28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云南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请结合云财税政[1998]21 号、云地税发[1998]139 号文件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 2001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再退还。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略)
2、云南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附件二:云南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云价费[1996]30 号
云价费[1994]80 号
云价费[1995]111 号
计施[1986]1695 号